工商管理学院发展党员工作细则
(试行)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形势下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试行)》、《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和《南京财经大学发展党员工作若干规定》的基本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对我院发展党员工作规定如下:
一、发展党员工作程序
(一)入党积极分子队伍建设
1. 本人递交入党申请书
符合党章规定的申请入党条件,自愿向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附《自传》)。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1)个人的自然情况。
(2)本人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对待入党的态度。
(3)本人在政治、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的主要表现。
(4)本人主要缺点和今后的努力方向。
2. 党支部找申请人谈话
党支部接到入党申请后,要及时进行登记,建立《申请入党人员花名册》,并在一个月内派人与申请人谈话,对其进行帮助和教育。
3. 党支部研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党支部对申请人要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及时确定入党积极分子。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必须经支部委员会(不设支委会的由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同意。对已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申请人,建立《入党积极分子花名册》,填写《入党积极分子登记表》。
4. 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
党支部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通过邀请入党积极分子列席支部活动、交办具体任务等多种方式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考察和培养。
5. 党支部定期考察入党积极分子
根据入党积极分子表现,党支部每半年要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对入党积极分子队伍的状况作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二)发展对象的确定、培养和考察
1. 团组织推优
发展对象年龄在28岁以下且是共青团员的,需经团组织“推优”。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学院团总支(分团委)按照党委要求和校团委关于推优工作的部署,每学期初组织基层团支部进行推优。团支部每次推优名额不超过本支部团员人数的15%。团支部根据上一级团组织的部署,组织全体团员召开推优大会,参加人数不得少于团支部人数的五分之四;在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团支部全体成员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推选,当场公布得票情况并填写《团支部团员大会推优情况汇总表》;团支部根据得票情况,确定初步推荐人选名单,填写《团支部推优票决情况报告》,报学院团总支(分团委)审核后,学院团总支(分团委)在进一步考察审核的基础上研究确定拟推荐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团支部组织填写《南京财经大学团组织推优审核表》。
2. 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1)征求意见应在积极分子考察期满一年、党支部准备将其列为发展对象之前进行。
(2)征求党内同志意见可在党员会议上进行。
(3)征求党外群众的意见一般可采取座谈会、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采取民意测评、个别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等。学生座谈会人数不少于10人,教工座谈会人数不少于7人。个别谈话和书面征求意见人数同座谈会。
(4)征求意见的记录要求真实,必须要由谈话人、征求意见人和记录人签名。
3. 确定发展对象
(1)发展对象原则上须是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和考察、入党条件基本成熟的入党积极分子。发展对象必须在听取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须经支部大会)集体讨论确定。
(2)确定为发展对象后,培养联系人应采取多种形式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着重考察他们的入党动机、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学习工作表现,并将考察意见填入《发展对象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写优点,也要写出不足。
4. 党支部进行政治审查
(1)确定为发展对象后要及时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经过政审或政审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2)政治审查的主要内容:发展对象对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态度,本人的政治历史基本概况、简历和在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直系亲属及与本人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情况。政审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附有关证明材料)。
(3)政治审查的基本方法是:同发展对象本人谈话,查阅有关档案和函调,必要时进行外调(外调一般应有两名正式党员参加)。函调材料要加盖出具单位的党组织公章。
5. 组织培训
(1)分党校每学期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每期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40学时,其中集中授课不得少于20学时。
(2)培训内容:党的基本知识;《中国共产党章程》、上级党组织有关文件精神和国内外时政等内容。
(3)考核办法:培训结束经书面闭卷考试,结合考勤考核情况,合格者颁发党校结业证书。没有经过党校培训及考试不合格的不能发展入党。
6. 公示
公示对象为近期拟发展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公示时间为一周。
7. 入党材料预审
发展对象的预审材料包括:入党申请书、自传、《积极分子登记表》、《南京财经大学团组织推优审核表》、思想汇报、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原始记录)、《发展对象考察表》、党校结业证书、党支部预审报告。同时支部需按发展对象的综合表现排序呈报拟发展的《中共预备党员基本情况一览表》给学院党委预审。没有经过预审或预审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不能发展入党。
(1)学生预备党员的预审材料,由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党总支)负责接收并预审。
(2)教工预备党员的预审材料,须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并在党支部预审报告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基层党委(党总支)印章后,统一由基层党委(党总支)报送党委组织部审核。
(三)履行接收预备党员手续
1.召开党支部大会讨论
(1)确定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一般可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自己约请,或由党支部推荐。入党介绍人应向被介绍人讲解党的有关知识;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介绍其入党的理由;在接收预备党员的支部大会上,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2)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经审查合格和手续完备,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3)支部大会由党支部书记或组织委员主持。支部大会讨论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会上,申请人要汇报自己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需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介绍人要介绍申请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能否吸收其入党表明意见。支委会要报告对申请人审议情况。与会党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形成支部大会决议。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才能通过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因故不能到会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向支部提出书面意见的,应统计在票数内。
(4)党支部应及时将支部决议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支部决议要扼要说明发展对象的基本情况以及表决情况(党员应到会数、实到会数、有表决权数、同意数、反对数、弃权数),并写明通过决议的日期,由党支部书记签名盖章,连同预审时的材料及时报送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
2. 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
基层党委(党总支)接到党支部上报材料后,要及时召开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议进行讨论,认真负责地审查。审查时应坚持集体讨论(不能由少数委员或委员传阅方式替代)、逐个审查的原则。
(1)对于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的材料的审查。学院党委审查后,不需要在“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内签署任何意见;党总支要将审查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内,由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总支印章。
(2)对于接收教工预备党员的材料的审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查后,要将审查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中的“党总支审查(审批)意见”栏内,由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委(党总支)印章。
3. 组织员谈话
(1)在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及时指派专兼职组织员(2人以上)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教育和考察。
(2)谈话前,组织员要对发展对象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群众的意见。
(3)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和态度,尤其是政治立场和思想品质,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了解被谈话人对支部大会通过时党支部和党员同志对其提出的缺点、不足和希望有何认识与打算。了解被谈话人是否如实填写了《入党志愿书》,有无需要向党组织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4)谈话后,谈话人如实地将谈话情况和本人对申请人能否入党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基层党委(党总支)汇报。没有经过谈话的不能报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批。
4. 党委审批
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委(党总支)在接收学生预备党员和学生预备党员转正工作中行使审批权。教工党员仍由学校党委行使审批权。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接收教工预备党员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审批。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委员会讨论审批。党委(党总支)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逐个审批的原则。党委(党总支)审批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
(2)办理审批手续。经学校党委批准接收为中共预备党员后,组织部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委印章,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经学院党委表决批准的,在《入党志愿书》“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直接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学院党委印章,并由学院党委书记签名或盖章。经学院党总支表决批准的,在“基层党委审批意见”栏加盖“学校党委授权学院党总支审批”印章及学院党总支印章,并由学院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
(3)向党支部发出审批通知书。接收教工预备党员,由组织部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党委(党总支)应及时通知党支部告知本人。接收学生预备党员,由学院党委(党总支)以书面形式通知各党支部。接到审批通知后,基层党组织需及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编入党支部,参加支部组织生活并按期交纳党费等,同时要针对其存在的缺点,指明努力方向。
二、发展党员的条件
(一)政治思想方面
1. 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拥护党的纲领;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 入党动机端正,牢记党的宗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勇于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
3. 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主动向党组织汇报思想;认真学习党章、党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主动接受党组织的教育、考察和培养。
4. 自觉用马克思主义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武装头脑,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发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带头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切实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坚决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
(二)工作能力和团队精神方面
1. 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主动承担并认真完成组织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具有良好的团结协作精神、组织协调能力和办事能力;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本职岗位上做出较好成绩。
2. 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利益,关心集体荣誉,热心公益事业;主动帮助同志,热心为群众服务,有一定的号召力和亲和力,在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威信。
3. 积极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为创造文明和谐的校园努力工作;及时向党组织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坚决同一切违法乱纪活动作斗争。
4. 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勇于开拓创新,不断提高自身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在工作、学习、生活等各方面起到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三)组织纪律性方面
1. 自觉遵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学校的校纪校规和学校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和违规行为。
2. 拟发展的学生党员,所在宿舍目标管理个人得分应达到评定奖学金的基本要求,并自觉遵守学校有关缴纳学费的规定,无恶意拖欠应缴学杂费现象。
(四)发展学生党员学习及获奖要求
1. 全日制本科学生
(1)已修课程中,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得超过1门,且补考成绩合格(出现成绩不合格情况一年内不得发展)。
(2)英语、计算机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获得一次一等或二等学习优秀奖学金,并获得一次素质拓展奖学金,原则上大学二年级可以发展。
② 获得一次三等及以上学习优秀奖学金,并获得一次素质拓展奖学金,原则上大学三年级可以发展。
③ 获得任意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或素质拓展奖学金,或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评优奖励(如: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或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竞赛奖励(三等奖以上,以学校文件为准),原则上大学四年级可以发展。
④ 获得“校长奖学金”或受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并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
⑤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如:“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等学校认可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并获得一次学习奖学金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2. 专转本学生
(1)已修课程中,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得超过1门,且补考成绩合格(出现成绩不合格情况一年内不得发展)。
(2)英语、计算机等级达到学校规定的学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一次素质拓展奖学金,原则上大学四年级第一学期可以发展。
② 对于获得任意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或素质拓展奖学金,或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评优奖励(如:优秀团干、优秀团员等),或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竞赛奖励(三等奖以上,以学校文件为准)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③ 获得“校长奖学金”或受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并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
④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如:“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等学校认可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3. 硕士研究生
(1)已修课程中,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得超过1门,且补考成绩合格(出现成绩不合格情况一年内不得发展)。
(2)外语水平、科研水平达到学校规定的硕士学位授予相关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获得一次研究生优秀奖学金。
② 获得一次研究生单项奖学金。
③ 在规定期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并通过课程考试达到规定的学分,其中学位必修课考核成绩平均在80分及以上。
④ 获得“校长奖学金”或受省级及以上荣誉表彰,并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
⑤ 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竞赛获奖(如:“挑战杯”竞赛、数学建模竞赛、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大学生艺术展演比赛等学校认可的省级及以上竞赛)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4. 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正式注册的全日制性质学生)
(1)已修课程中,成绩不合格的课程不得超过1门,且补考成绩合格(出现成绩不合格情况一年内不得发展)。
(2)英语通过江苏省非英语专业成人学士学位英语水平统一考试;计算机达到本专业获得学士学位要求。
(3)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 专升本学生,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另外一项单项奖学金,原则上大学四年级可以发展。
② 本科学生,获得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或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两次单项奖学金,原则上大学三年级可以发展;如只获得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和一次单项奖学金,原则上大学四年级可以发展。
③ 获得“校长奖学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发展。
(五)其它说明
1. 学生毕业离校前三个月内,原则上不再发展预备党员。
2. 各学生党支部对研究生、专转本学生在大学本、专科学习期间,向党组织提交的入党申请书、自传以及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其培养教育和考察的有关材料,要及时与原单位党组织协商和交接,继续做好培养、教育和考察工作。在原单位参加基层党校集中培训的党校结业证书和书面证明材料,继续有效。
3. 专转本学生在专科学习期间通过的全国英语四、六级和计算机等级成绩,一律有效;获得的各项奖励(含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员等)材料作为学生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和培养发展对象及发展党员时的参考。
三、预备党员的培养、教育和考察
1.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
入党宣誓仪式一般由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进行。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也可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2. 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1)党支部要明确培养联系人对预备党员加强培养、教育和考察。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集中培训、布置任务、实践锻炼等方式,着重了解他们是否坚定共产主义信念,是否坚决拥护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否自觉执行党的决议,严守党纪,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是否自觉履行党员义务,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是否认真克服和改正入党时尚存在的缺点等,发现问题要及时与本人谈话。按时填写《预备党员考察表》。
(2)预备党员在预备期间,要定期总结思想、学习和工作情况,并向党组织汇报。预备期满半年,党支部进行一次综合考察。
四、预备党员的转正
1. 预备党员预备期满后,党支部应按时讨论其能否转为正式党员。具体要求如下:
(1)具备党员条件的,按期转正。
(2)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应延长一次预备期,延长时间不能少于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①预备期内,犯了错误,本人检查认识深刻,积极改正错误的。
②预备期内,在思想、工作、学习等方面出现一些缺点毛病,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但经组织指出后积极改正的。
③预备期内,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现象的。
④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需要继续培养教育考察的。
(3)出现如下情形之一,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①因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处分的。
②连续6个月以上不交纳党费、不汇报思想、不参加党组织生活的。
③预备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经党组织提醒仍不提出转正申请的。
④延长预备期内仍出现课程考试不及格(含补考不及格)现象以及其他经过教育考察仍不具备党员条件的。
⑤由于其他原因,党组织认为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
按期转正、延长预备期、取消预备党员资格都必须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2. 转正对象在支部大会讨论前,需在本单位公示一周。
3. 预备党员转正的手续:本人提出书面转正申请;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支委会审查;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属于教工预备党员的,经基层党委(党总支)审核后,报党委组织部审查,由党委组织部报学校党委审批。属于学生预备党员的,报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
4. 办理转正手续。经学校党委审批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组织部应将党委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党龄计算的起止时间,由党委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委印章,及时办理审批手续。经学院党委(党总支)审批按期转为正式党员的,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将党委(党总支)审批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写明党龄计算的起止时间,由党委(党总支)书记签名、盖章并加盖党委(党总支)印章,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5. 审批结果应及时通知基层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由被批准人所在党支部书记与被批准人谈话,并将审批结果在党员大会上宣布。
6.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申请书》、《入党志愿书》、《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及时归入本人人事档案,其它材料归入文书档案。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本规定由院党委负责解释。
二○一三年十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