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全面提高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保障体系,避免各类教学事故的发生,及时、严肃和妥善地处理已发生的各类事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定义
第二条 教学事故是指由于任课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以及为教学服务的各部门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 教学事故根据其性质和所造成影响程度的不同,分三个级别:
Ⅰ. 重大教学事故;
Ⅱ. 严重教学事故;
Ⅲ. 一般教学事故。
第四条 教学事故根据教学与管理等环节,分为四类:
A. 课堂教学类(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与论文);
B. 考试与成绩管理类;
C. 教学管理类;
D. 教学保障类。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 出现教学事故,由事故责任人或相关人员写出事故发生的书面情况;由校评估办和教务处联合组织核查,按一次一表的方式填写教学事故认定表,提出处理建议和意见,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六条 由校教学委员会作出教学事故认定。教务处根据认定意见发文通报,同时建议人事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条 教学事故一经认定,视事故级别和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Ⅰ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事故责任人6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两年内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直至开除公职的处分;
2.Ⅱ级教学事故给予事故责任人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内累计两次Ⅱ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Ⅰ级教学事故。事故责任人在部门范围内进行自我检查,扣发事故责任人3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和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管理职务的资格;
3.Ⅲ级教学事故(教学差错)给予事故责任人通报批评处分,一年内累计三次Ⅲ级教学事故,视为一次Ⅱ级教学事故。扣发事故责任人1个月业绩津贴,取消其本年度评优资格。
第四章 教学事故的申诉
第八条 教学事故有关人员对已认定与处理的教学事故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教学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生的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 本规定自学校发文之日起生效,原规定作废。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会同人事处负责解释。